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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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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Empty周五 十二月 07, 2012 2:50 pm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全名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以下简称布朗案)
事件概述: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该案于1954年5月17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成决定,判决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适用,该法律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违宪,该法律因而不得在个案中适用,学童因此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本判决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的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都被视为违反平等权而违宪。本案也开启了随后的民权运动。

事件背景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美国的种族问题是开国后就存在的争议性议题,主要是因为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奴隶地位问题上采取的态度,然而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美国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有许多州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然而自从工业革命以后,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都对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英语:Slave state)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

 1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允许密苏里州与缅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在参议院力量达成平衡,但该协议禁止纬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蓄奴,也就是说位于密苏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联邦一州身份的州)未来若加入联邦时将不能制订允许奴隶制度的州法。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结束后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决之前的期间,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然而因为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经资源往往较差,祖父条款形同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人数也相当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权的黑人要投票时又往往会面对来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胁,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美国因此之故(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

种族隔离的政策,特别是因为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立的“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背书而加强其正当性。该案认为,种族隔离的政策虽然强迫黑人与白人不得共用同一设施,但是并未造成白人与黑人间不平等的现象,未剥夺黑人依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种族隔离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会上的问题(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统并无法控制社会上是否实质平等,司法系统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个种族相较于其他种族在社会上就是比较低劣,美国宪法当然无法将不同的种族放在同样的标准上比较”。由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美国一系列的种族隔离措施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为止,其间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1896~1954)难以撼动,种族隔离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当地位。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准备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英语:NAACP)(NAACP)对于本诉讼案的演变早已根据长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备。NAACP也是美国最早成立的民间民权团体之一。犹豫他们致力于促进并改善美国黑人的生活条件,替黑人争取权利。然后,在1935年,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就已经开始在法院上对于种族隔离措施有所攻击,并且赢了其中几个案子,其中特别可归功于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英语:Charles Hamilton Houston)及瑟古德·马歇尔共同所设计的一套诉讼策略。这套策略主要有赖于马歇尔与全国各地社区与个人建立紧密合作,使得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后来在几次法学院、专业学校、中小学的种族隔离教育诉讼中都获胜诉。在大学、法学院及专业学校的诉讼案中,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南方各州的大学大部分都只给白人学生就读,导致黑人学生比白人学生明显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法院无法依“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败诉;而在中小学中则是因为师资与设备等因素黑人学校有显著的缺乏而获得胜诉。这些胜诉迫使州政府将大学种族隔离的措施废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学的设备及师资薪水。然而从整个南方来看,种族隔离学校的数量惊人,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在诉讼上的胜利仍然改变不了黑人学生明显缺乏公立教育资源的事实。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便是利用这些先前的胜诉,在改善黑人的就学权利的同时,逐步建构一套理论体系,藉以在将来的诉讼案中能够说服最高法院完全废除(而非部分领域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策略之下的第一个大胜利。

原告与被告的背景事实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由发生于各地的多件诉讼共同组成的一个广泛称呼(原因下述于章节“上诉至最高法院”),这里介绍各案件的事实。

上诉至最高法院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事实的案子合并一起交由最高法院审理,分别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即本案,堪萨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南卡罗莱那州的案子)、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维吉尼亚州的案子)、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诉夏普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案子)。除了波林案外,这些全部都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从旁协助诉讼的案子。鉴于这些案子本质上背景相似,都是争取黑人学生有权进入白人学校的案子,因此后来在提到本案时,其实不仅限于发生在堪萨斯州的本案,尚包括了这些案子。且法院本身的判决也是合并判决(除波林案之外)。因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一个广泛对这些所有合并审理的案子以及随后的布朗第二案的称呼。

本案法律争点与最高法院的判决

1.法律争点讨论
  由于在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过程中,原告势必会面对到“隔离但平等”的前案法律原则,因此必须在本案中想尽办法从该原则下手。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除了在下级法院举证出种族隔离措施在实际运作上造成了许多不平等的事实,更要提出对此原则最根本性的质疑,主张在各个公立学校尽管表面上为“隔离但平等”,但实际上却“隔离且不平等”,而且种族隔离是永远“不可能平等”的;当然被告一方就要努力说服最高法院“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基本上为合宪,力争双方所争执的种族隔离法律为合宪。
  从以上这一点来看,双方势必争夺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如何解释的主导权,以便于在论述如何适用同等保护权,同等保护权的内涵为何等问题上,达成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方法,从而论证“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14条修正案所指出的最高原则“同等保护权”底下,样态到底为何(也就是讨论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到底有无违反同等保护权)。
2.审理过程
  案件首先在1952年在最高法院举行听审,瑟古德·马歇尔面对的对手是约翰·威廉·戴维斯──19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选举的候选人,80岁,且相当雄辩。约翰·威廉·戴维斯首先提出论点,主张从南北战争结束后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形成背景来看,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同等保护权的保障范围并不包含公立教育;瑟古德·马歇尔另一方面则提出各方面专家的证据,证明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言词辩论结束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就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是否应是否包括公立教育的提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法院决定先驳回上诉。
  1953年,立场保守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突然死于重度心肌梗塞,大法官的组成面临改变,当时共和党的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随后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产生一位新任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然而,令所有人觉得惊奇的是,厄尔·沃伦随后在一连串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所表达的政治立场却比一般较保守的共和党人还要来的偏向自由派。他上任后马上重启布朗案的听证。这次的听审主要要求双方提出理由,讨论关于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否在公立教育方面有适用余地。
  瑟古德·马歇尔在这次的重新听审中指出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目的是要终结任何存有分类或阶级的法律。他最后并指出:“这是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究竟对于种族隔离该采的态度作一番改变的时刻。”
3.法院见解
  当时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完成判决之前基于本案对于美国社会变动可能带来的重要性,积极的协调各个大法官之间的意见,最后让九位大法官对于本案都能够达成一致,使得最高法院在本案(及其牵涉的法律原则)上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同时9:0的票数也表达了最高法院种族隔离方面采绝对反对态度的政治意涵,也因此在接下来的所有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种族隔离争议的法律都被判决为违宪。在厄尔·沃伦主笔,其他大法官全体加入的法院判决书里面,最高法院提到了以下几点:
  为了厘清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的适用范围究竟有没有涵盖公立教育的问题,法院对于第14条修正案需不需要采历史解释?亦即,第14条修正案形成时,制宪者的原意(framers' intent)是否重要?制宪者的原意可否适用在本案?
  法院认为,讨论制宪当时的背景,并不足以解决本案的问题,因为双方无论如何都一定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或得知制宪者的原意究竟为何。
  既然制宪者的原意无法列入考量因素,解决本案问题的方法究竟为何?问题点在哪里?
  由于本案与之前的类似案件不同,在所谓的有形因素(tangible factors,例如课程、师资、建筑物、硬件设备等)原告与被告并无争论,因此本案真正的问题点在于“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案,因此法院当然无法仅就有形因素审查;同样的,法院也不能仅从第14条修正案形成时的背景进行比较,因为在本案中所争执的是的是种族隔离在公立学校教育上面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在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当时(1868年)或者是普莱西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形成时(1896年)公立学校教育尚未普及,背景完全不同,因此不能拿来讨论。因此法院必须衡酌之处在于种族隔离本身在公立学校教育究竟造成了哪些影响,法院必须从公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学校教育本身在现代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种族隔离教育造成的实际影响面等进行综合考量,以解决问题。
  现代社会中教育的本质及其功能
  提供教育是现代政府的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培养良好的公民,使小孩子能够认识文化价值,使其适应整个社会,并使得他能够接受随后一系列进入社会(社会化)的训练,小孩子未来在社会上的发展如何,能否成功,也与他的基础教育息息相关。以上种种,都说明了受教育是一种权利。既然政府接收了这样的权利,必然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且此提供必须是平等的。
  种族隔离的教育措施是否剥夺了黑人学童的权利(因而违反同等保护权)?如果是,究竟这样的措施剥夺了哪些权利?
  尽管种族隔离表面上(例如在硬件设施、师资、课程等)的可见因素是平等的,但是有许多无形因素(intangible factors)却是不平等的,例如学习的能力,与他人讨论并交换意见的机会等;此外,在中小学更重要的是,隔离教育会使学童对自己形成一种“自己是次等的”的自我认同,这种认同感觉会伤害学童的心灵,同样也会影响他的学习动机以及未来心灵的正常成长。法院在此引进了许多心理学上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
  从以上几点论证,法院因此判决“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公立中小学中,因为隔离的措施本身即是一种不平等(inherently unequal),因此不再适用。隔离教育违反了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因此违宪,法律因而不适用于个案中,黑人学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的权利不得被拒绝。
  而另外一件相伴案件波林案中,因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由联邦直接管辖,直接适用联邦法律而无并无州法,法律依据不同,因此最高法院另外做出判决。由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只规范州而不直接适用于联邦,因此最高法院利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说明“同等保护权”与“正当法律程序”并不互相排斥,指出种族隔离法律的实行并没有合理目的(any proper governmental objective),因此剥夺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的权利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且参考布朗案的判决,法院指出联邦对于人民的基本保障责任不应该比州还轻。综合上述理由,拒绝黑人学生入学的种族隔离措施因此违宪,黑人学生得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布朗第二案
虽然最高法院已经将公立学校教育需种族隔离的法律宣告为违宪,但是并没有详细地谈到如何执行的问题。鉴于美国社会的复杂,各州之间可能都有不同的社会情况,最高法院因此在布朗案做成决定的隔年(1955年),邀请各州的司法部长以及联邦的司法部长讨论如何执行的问题。最高法院经过多方讨论之后做出判决,决定将所有类似的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教育的法律争议案件重新发还各级地方法院,并且指定各级法院必须依照布朗案中所创立的一些原则进行审查,并且依照各地区不同的社会情况做出裁判。这个判决就是通称的“布朗第二案”(Brown II)。最高法院指出,在各州转型至非种族隔离为基础的教育系统的过程中,各级法院可以终结任何可能遇到的障碍。

然而,最高法院鉴于各地区可能的复杂性,并没有强制必须要在什么时间之前完成废除种族隔离的措施;相反地,法院仅指出此等解除种族隔离的措施必须以“十分谨慎的速度”(with all deliberate speed)实行。而这也造成有些州(特别是南方各州)常借故而拖延实行废除种族隔离的措施。

社会影响
1.对于教育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种族隔离的教育措施违宪必须终止,因此美国各地的中小学自此以后种族隔离的现象不再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本案的法律原则后来在他案也同样扩张适用,因此影响层面也扩及至大学教育,美国的大学中原本存在的种族隔离政策也因此被解释为违宪。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说明各地应以“十分审慎的速度”改善,并未明确订定措施必须完成的限制期间,因此在美国各地(特别是南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抗争”,借以拖延中小学中种族融合措施的完成。
  例如,在1956年,由 101 位分别来自各地的政治人物、国会议员及参议员共同签署并发表了《南方宣言》,反对最高法院关于废除种族隔离措施的要求。
  1956年在维吉尼亚州,参议员哈利·伯德组织了一系列的反对活动,例如为了避免种族隔离政策被废止而干脆选择关闭学校,以及联合当地议员建立一系列阻止废除种族隔离措施的法案(虽然这些法案后来大多被法院废除)。
  1957年在阿肯色州,州长奥尔弗·法柏斯命令了当地的国民兵阻挡黑人学童进入当地的小岩城中央中学就读。虽然州长后来与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面谈后撤走了当地国民兵,却纵容当地的种族主义份子在校园周围引起动乱,阻挡黑人学生上学,甚至还把黑人学生赶出了学校,也因此艾森豪总统派出美国第101空降师中的 1,000 位伞兵来维持秩序,协助黑人学生能够顺利进入学校就读。
  在1957年,佛罗里达州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回应有些不同。当地的议员驳斥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且宣称这个判决无效。然而佛罗里达州的州长莱罗伊·柯林斯拒绝签署,并声明州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当地盛行的观光产业以及外界对于佛罗里达州的印象可能就是导致议员和州长态度分歧这一现象的原因。
  1963年,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率领该州国民兵阻挡了阿拉巴马大学的校门,象征性地不让两名获准入学的黑人学生进入校园,宣称“禁止中央政府的非法活动”。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尼古拉斯·卡岑巴赫因此还受派到当地与乔治·华莱士斡旋。最后约翰·甘乃迪总统签署了命令,使国民兵指挥权由州转移至联邦,迫使乔治·华莱士放弃计划。这也就是著名的“挡校门事件”("Stand at the Schoolhouse Door"),而这也是他当选州长时“种族隔离现在存在,明天继续存在,种族隔离将永远存在”("segregation now, segregation tomorrow, segregation forever")政策的象征之一。
2.对于黑人争取权利的影响
  本案对于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影响层面不只有在教育方面,随后有许多黑人都对于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措施提起诉讼,并且引用本案作为理由,常常获得胜诉。本案判决确实对于黑人争取废除种族隔离有巨大的帮助。例如在1955年,罗萨·帕克斯为了抗议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关于公共汽车必须依种族不同隔离乘坐的法律规定,她自己因为拒绝在种族隔离的公共汽车上让位给白人而被逮捕,后来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协助下以全体黑人市民的名义对市政府起诉,主张市政府的法律违宪,并且引用布朗案作为辩护理由,最后获得胜诉,罢坐行动的目的最终获得成功。
  然而由于布朗第二案并没有明确订定废除种族隔离学校制度的明确时间,因此许多州政府常借故拖延废除种族隔离措施,且许多州政府同样也以判决本身只限于教育设施的改进,并没有规定其他设施也必须同步废除种族隔离使用为理由而继续实行种族隔离的制度。州政府的这些作为反激起了黑人更团结一致对抗种族隔离、争取权利。除此之外,限于宪法本身是一部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判决本身只能规范政府的作为,使政府不得实行种族隔离措施,对于私人间的关系仍无法限制,例如许多私人拥有的餐厅及交通业服务者仍然还是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
  为了达成全面废除种族隔离的目的,在马丁·路德·金恩倡导不合作运动的理念下,民权运动一步一步的展开,挑战美国各地对于黑人不合理的歧视以及种族隔离。例如就在罗萨·帕克斯因为搭乘公共汽车拒绝让座给白人而被逮捕后,名为蒙哥马利改进协会的组织于是成立,在马丁·路德·金恩的带领之下开始了罢坐公共汽车、集体杯葛的群众运动。直到国会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禁止所有的公共场所(public accommodation)对黑人隔离或歧视,这一问题才初步获得解决。


后记:美国官方当局今日则是毫无异议的给予布朗案掌声。2004年5月布朗案届满五十周年时,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庆祝“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成立的场合中,称呼布朗案“一个使美国永远更好的判决”。大部分的参议员及众议员都对这件案子大声欢呼。


贤人:这是我在参考了维基百科、百度百科和一些有关书籍与网站后,所整理后获得的资料。这里想让大家理解一下,美国种族问题的解决过程。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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