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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来自马大法律系二年级生的信函....马来西亚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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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来自马大法律系二年级生的信函....马来西亚人必看! Empty周六 十二月 22, 2012 10:13 pm
一封来自马大法律系二年级生的信函....马来西亚人必看!

《什么是宪法?》

很多人都不明白宪法是什么。为何我们的国家原则第三条是维护宪法;而维护宪法又会在第四条的遵从法律之上?难道说维护宪法比遵从法律重要?

是的,答案呼之欲出。为何会有法律,是因为我们人与人之间相处一定有摩擦和意见不和,这时我们就需要一个大家都同意的东西当成一个桥梁,让我们能和平相处;而这就是法律。法律的出现是一种社会的契约,而我们大家全都是契约之下的遵从者,违反的就是与众人为敌,因为没有人是可以在大家都愿意牺牲去遵从时,享有特权不去遵从。

那法律是由谁来创造,谁来执行,谁来翻译呢?这时,宪法的出现就是为了解释这一情况。宪法精神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当人民把自己的个人自由交托在政府手上,和愿意遵从政府所定下的法律时;宪法也保障人民并不会被政府任由鱼肉。能想象没有宪法的后果吗?政府可以定下任何对它有利的法律;人民没办法一定要遵从;谁不遵从,就可以被政府名正言顺地当成一个“犯罪者。”

宪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三权分立。立法,执法和司法独立,大家互不插手,各守其责。立法是制定法律,执法是执行法律,司法是翻译和决定法律是否被正确使用。任何人只可以在三权中担任一职。比如说,法官身为司法人员并不可以自己制定新法律,而是应该跟着立法所定下的法律去给判决。立法的领袖也不可以指示法官去判决对他们有利的决定。

很多人都不知道,以前在我国,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扬名国外;因为我国的法官们都是敢于站在正义和公正的天秤下,作出最公平的判决。但因为1988的司法危机,我国至到现在还是一直被司法不公正的看法笼罩着。

司法独立并不是靠我们国家领袖口头上一直呼喊就能验证的,而是我们的法官在给予判决时,是否有被外来的因素影响着。当人民都觉得公义并不能在法庭伸张时,那我们的司法的公信力就真的存在着很大问题。

我还深刻地记得,我的讲师在讲述着我们国家的司法独立如何在1988被执法单位干涉和施暴时,他眼中的无奈和语调的平淡;已经深深地诉说着他对我们国家的执法单位深深的失望。在他的平淡又坚定的讲课中,他一次又一次地灌输着我们一个概念:司法独立是我们每个读法律的人,最终的努力目标。错误的,就纠正回来;公义就算迟到了,但它还是要来。

你能想像到吗?当一个相信司法公正的人,踏着坚定的步伐来到法庭来寻找他的公正时;法庭不再是个可以给予公义的地方。这时,谁还可以捍卫他?当政府对人民残暴,践踏人民的基本权利时,法庭应该和必须是人民的最后防线。公正就是:就算两方,一个是最强大,一个是最弱小;可是当法律站在弱小的一方时,强大的一方也必须屈服于法律之下。

1988司法危机是从宪法修改和辞退最高法官开始,从那时起,我们司法变成不再独立,而是屈服于我们的立法和执法之下。从以下两个例子可以印证出:(1)1988的宪法修改,把我们法庭的权限从司法移去立法[Article 122(1)];意思是说司法为何会有审判权是因为我们国会(立法)给予它权利,而不是它自己有权利(可笑?为何司法自己不能有审判的权利)。(2)法官的委任和晋升是必须经由首相的推荐[Article 122B](在我国,首相拥有无限的权利,就算是司法,他也能委任他属于的法官;在这种情况,如果你还说法官是不偏向政府,那你真的是睁眼说瞎话)。

当然,我不是说我国没有有捍卫公正的法官,但这些法官就只能停留在高庭法官,而不能晋升成为联邦法官(在我国的法庭系统,联邦法庭是最高法庭),因为这必须经由首相的许可。谁能想到那个当年审判安华入狱的法官(Augustine Paul J)可以在短短几年就被晋升成为联邦法庭的法官。反而是那些被法律界所认可,时常给予非常有质量的判词的法官,一直被遗漏在高庭罢了。

讲师所描述的往年司法如何被欺压和被操控,并不会打击着我对司法独立的崇高向往。因为我相信,只有司法独立,我们每个人,不管有多渺小,我们都能信心十足地踏足在我们这片可爱的国土。当我们没犯错,我们不需害怕,因为法律是站在我们这里。就算我们被政府欺压,法庭会是我们可靠的公正捍卫者。

要如何让我们司法独立,那就要从修改宪法开始。要如何修改宪法,那就要从一个真正负责任的政府开始。要如何从一个真正负责任的政府开始,那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

把我们的票投给值得信任的政党,这才是最实际和实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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